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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做到入院有程序、管理有组织、运行有制度、发展有保障,各项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陕民发〔2017〕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是为本村及周边老年人提供休息、餐饮、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可以组织开展上门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急、康复、巡访关爱等照料服务。

第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按照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方针,运行管理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尊重老年人意愿,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要求。

第四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的主体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镇政府(街办)协助县(市、区)民政部门监管。

农村老年协会及其他村级社会组织协助运行、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

第五条 村委会要利用村级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的资源和力量,组织开展助老用餐、敬老孝老活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团体以及爱心人士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务。

第六条 凡本村及辐射村年满60周岁以上,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身边无人照顾的农村老人及散居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有入院意愿均可自愿申请。

第七条 按照自愿申请、审核确认、签订协议、建立档案、正式入院的程序进行。

自愿申请: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入院申请。

审核确认:由村委会对入院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入院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

签订协议:由农村互助幸福院、入院老人、子女或其近亲属三方签订协议,内容应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建立档案:由农村互助幸福院为入院老人建立个人档案(包括老人、子女或其近亲属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自愿入院申请书、入院协议书、健康体检报告等)。

正式入院:由村委会签发入住通知书,农村互助幸福院通知符合条件的老人正式入住。

第八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设施包括厨房、餐厅、老年活动室、卫生间等,在满足服务功能的基础上鼓励一室多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置洗衣间、洗浴房等,且符合适老化建设要求。

第九条 内部设置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国家标准GB/T33169)的要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应结合实际需求,配置电视、民间乐器、扑克、象棋等娱乐休闲设备、器具;室外场地应搭建老年人遮阳避雨、休闲乘凉的简易设施。

第十一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筑及其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且符合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50763)的规定。

第十二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设施设备、人力资源、技术业务等与镇(街)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相互支持补充。

第十三条 倡导邻里相帮、互助养老,引导年纪较轻、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发挥自身作用,实现老人之间的互帮互助、互相照看、互相服务。

第十四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实施挂牌运营制度,名称统一为“某某村农村互助幸福院”,悬挂在门口显著位置;实行亮牌服务,在门口显著位置悬挂服务信息标识牌,注明院级类别、营业时间和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三为主、三结合”的原则:以自我管理、自主管理为主,与统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赡养为主,与政府资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

第十六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入院老人在农村互助幸福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文明礼貌,团结友爱;及时缴纳伙食费用,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自愿出院时,须由本人、子女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按照自愿原则为入院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老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第十八条 老年人在农村互助幸福院入住、活动期间发生疾病、意外事件等情况,参照《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20〕89号)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根据服务功能和运营时间实行分类管理,共分为一类院、二类院和三类院。

一类院主要承担部分镇(街)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功能,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二类院主要承担居家养老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能够提供餐饮、临休、文化娱乐活动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三类院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午间临休服务,可拓展提供大众性文化娱乐等活动。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到农村互助幸福院就业,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给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互助幸福院硬件设施、运行机制、服务功能、规范管理、作用发挥情况,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暗访、量化打分等方式,开展运行管理、督导检查和绩效考评,对规范运行的一类院每年给予5万元、二类院每年给予3万元、三类院每年给予2万元“以奖代补”经费,市县按2:8比例负担,市级部分由市级福彩公益金负担,保障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及水、电、气、热等日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村因地制宜解决农村互助幸福院等设施运营经费,采用“政府支持一点,社会捐助一点,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补贴一点,老人自费一点”等方式,建立健全资金长效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对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立经费收支、人员聘用、设备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引进专业化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的,严格审查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做到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公开、服务监督公开,推动农村互助幸福院在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中打造“一院一特色”“一县一品牌”。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严格落实财务制度,当月伙食及时核算,据实收缴,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接受入院老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互助幸福院的财务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财务人员离职时,按规定审计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支持餐饮企业在没有助餐条件的三类互助幸福院因地制宜设置老年助餐流动“配送点”,为农村老年人上门送餐和就近取餐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引导农村互助幸福院为全体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更加优惠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积极培育农村老年助餐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困难老年人关爱探访和配送餐活动。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结合农村互助幸福院的供餐能力,服务人数、消费水平、用餐需求等因素,建立并适时更新服务对象清单、服务需求清单和服务供给清单,实现供给和需求的精准匹配,有效对接、及时服务。

第三十条 提供老年助餐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应依法依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

第三十一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按规定享受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农村社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农村社区老年助餐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农村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十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房屋安全和管理服务安全等风险隐患排查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严禁场所随意堆放杂物、严禁使用危房开办幸福院、严禁不按省市要求开展活动,严禁长期停办造成资源浪费。

第三十四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财物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互助幸福院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

第三十五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财产财物由村委会统一登记造册并纳入农村“三资”管理体系,对故意损毁或私自出售、变卖、挪用农村互助幸福院财产财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