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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渭南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交通运输部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交函〔2025〕361 号)精神,推动全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属于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不限制燃料类型,以下简称“老旧营运货车”)车辆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督等工作。

车辆排放标准具体以公安交管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为主,信息缺失或有争议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商请市生态环境局协助核定。

本细则所称提前报废时间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车辆强制报废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时间所得年数,车辆实际使用时间为车辆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 为准)减去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所得年数,且车辆实际使用年限必须低于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不予补贴。

第三条 符合要求并完成报废更新的老旧营运货车,可按就高原则,依据本细则或《渭南市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渭交发〔2024〕114号)任一标准,自主选择申请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章 补贴执行时间、标准

第四条 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标准营运货车、以及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第五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第三章 报废更新补贴条件

第六条 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二)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七条 报废更新营运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一)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第六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二)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新购置车辆应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八条 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 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高新区范围由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配合)受理辖区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配合)要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档案,每月汇总情况,并报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商务局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配合)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对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市商务局负责对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商务局审核意见,确认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意见向县级财政局清算、拨付补贴资金。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配合)于每月30日前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受理情况、初审情况、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汇总,由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同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中、省、市按照9.5:0.2:0.3的比例共担,市级和县(市、区)分担比例另行通知。各县(市、区)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等分类定额,给予符合条件的报废更新车辆一次性补贴。各县(市、区)在实施过程中,按照本地最终实际报废更新数量及补贴标准,据实下达兑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配合)负责指导本辖区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负责审核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申请资料,并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县(市、区)财政局具体实施补贴资金安排和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为尽量便捷车主就近办理,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要落实好辖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强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过程监管,可依托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淘汰工作受理点,收集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汇总县(市、区)实施报废更新和资金兑付情况,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跟踪督促、信息统计和汇总审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指导补贴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 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车辆所有人所在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止。